西方国家的督学
为提高督学队伍的整体水平,把优秀人才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发达国家对督学的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都做出严格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共同特点:
毕业或以上学历。如:德国和法国要求学士以上学位,法国较大学区的督学须具有博士学位,美国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据统计,美国督学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15、4%,具有硕士学位的占65、7%),日本要求具有大学毕业水平的一级正式教师资格。在专业上,英国要求皇家督学是精通一门以上专业的专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有10年以上教龄;前苏联要求督学具有广博的教学知识和组织才能,从最有经验和最有威望的学校领导、教师以及其它教育工作者中选拔;美国要求各大州督学要学过教育行政、教育视导、教育心理、教育测量和教育财政、学校管理等课程,或参加过国家规定的讲习班。
二是督学的数量足、年纪轻。
在数量上,英国每1000名教师配备一名皇家督学,每200~300名教师配备一名地方督学(视导员)。在年龄上,英国皇家督学平均起始年龄为40岁,多数在40~49岁之间;法国督学须年满25岁;美国督学平均年龄为38岁。
三是督学的地位高、待遇优。
督学在英国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只有出类拔萃的教育工作者才能充任督学。从工资待遇上看,督学的起点工资很高,只有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多科技术学院中的高级人员才能达到督学的最低工资级别,督学的最低工资相当于中学高级教师的最高工资。督学工资分为五级,到45岁时将拿到普通督学的最高一级工资。
四是对督学大都实行招聘制。
如英国的上层督学以推选为主,下层督学多为招聘和考试相结合。其下层督学的招聘程序是:①在报刊登广告;②个人申请;③选拔委员会遴选出可能录取者(一般为招聘数的五倍);④进行面试,答辩非常严格,有时所有候选人都被否定,宁缺毋滥;⑤进行笔试;⑥提出预选名单;⑦实习一年,一年后由女王正式任命,见习期间淘汰率为2%~3%。
这些发达国家的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将那些不胜任的人员拒之于督学队伍之外,确保了督学队伍的素质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时间不长,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需要将发达国家督学队伍建设的一些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它们在督学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上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四点启示:
启示之一我国督学任用办法必须逐步实行招聘制。目前,我国各级督学都实行任命制,这种任用办法存在的弊端有二:一是有些领导把督导部门当成二级部门,任用一些即将离退休的老弱病残或其它部门不好安排的人员,造成督导队伍年龄偏高,不能形成以中年为主的梯队结构;二是把督导部门当成跳板,有些人在其它部门提拔有困难,就来到督导部门并一被提拔就“跳槽”。如果实行招聘制则可以完全消除上述弊端。
启示之二我国各级督学的任职条件必须严格予以界定。我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关于督学的五个基本条件中对业务素质的要求有两条:一条是“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另一条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按照这两条要求,恐怕任何一所中学的中年骨干教师或任何一个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年骨干都可充任督学,这样就为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督学队伍开了口子。另外,这两条所适用的范围过大,国家、盛地(市)、县(区)四级督学都用这两条衡量,这么大的跨度,怎能做到有针对性的选配?为此,建议对各级督学的任用条件分别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各级督学的任用有法可依,保证督学队伍在选拔上的严肃性。
启示之三对各级督学应有具体的编制标准。如给多少所学校或多少名教师设一名督学等,应有所规定。
启示之四必须提高督学的地位与待遇。目前,我国督学的职责是监督、检查、评价、指导,总的看,权威性还不高,使督导力度受到限制。从待遇上看,部分督学的工资只相当于同等学历教师的工资水平;部分督学的工资按政府系列对待,不能评职称,所以这些督学的工资比同等学历的教师工资还要低一些。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对督学的地位、待遇也应做出相应规定。这样,才能将优秀人才吸引到督学队伍中来,才能使督学队伍保持较高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黑龙江鹤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王占涛
文章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