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 要:本文通过对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及其基本特点进行了系统的了解,追溯了我国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当前国内教育督导工作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改进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6545219.htm 关键词:教育督导制度 发展困境 制度改革
教育督导制度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当前,国内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临比较严重的困境。为此,深入地研究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及其特点,对改进我们的督导制度和督导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特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通过国会立法,在1992年通过的《家长法案》、《市民法案》反映了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两个法案规定:每个家长有权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育质量,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的开放度、透明度,并鼓励学校之间的竞争。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注重质量与效益 在英国教育质量与效益都是受关注程度最高的,因而,他们的教育督导工作也是倍受重视的,督导制度比较完善,为了提高教育督导的效能与效率,英国督学的职责和任务是十分明确的。皇家督学中有70-80人专门研究督查什么和如何进行督查等方面的内容。英国对督学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严格,为了使督学能够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教育标准局专门制定了督查大纲,并由皇家督学督促注册督学严格按照督查大纲办事。对于督查中的一些结论,注册督学要依据下列要求进行论证:一是有把握的,即判断基于有价值的证据和特定的数据统计;二是第一手的,即大部分建立在直接观察学生与教师工作的基础上;三是可信的,即判断的内容与评估标准一致;四是有效的,即判断准确地反映了实际取得的水平;五是全面的,即判断涉及了督查大纲中列举的学校的各个方面;六是团体的,即对学校的判断总的来说反映了督查小组的集体观念。同时英国教育标准局能够根据国家的发展状况,经常调整教育督导的工作职能,表现出很强的灵活性和适时性。 2、注重适时改革 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了著名的教育督导制度改革。由于政治动因和督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撒切尔主义思潮对教育的影响,英国于1993年实施了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督导制度也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全方位的改革,涉及了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实施的主体、运行的机制等各个方面,形成了目前较为成熟的教育督导体制。先前英国的教育尤其中、小学教育是地方和学校的事务,不受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因而学校与学校之间差别很大,就课程设置而言,各校迥然不同,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质量没有可比性,给教育督导工作尤其评估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成立教育标准局后,建立了统一的评价标准,为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模式等推广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形成了在同一标准和要求下的良好竞争态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的质量和效益。同时教育标准局非常注重制度设计的反思与改进,经常性地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或对督导制度的影响力进行评估,或就督导制度的改进征求校长、教师、家长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然后基于这些研究的发现,于1994年、1996年、1999年、2003年、2005年对学校督导框架进行了修订,以不断回应实践需求的变化。 3、注重督导的权威性和决策性 在英国,教育督导的监督和评价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他们享有教育制度方面决策性的发言权。督导的权威性来自于督导队伍的专业性和高水平,政府和学校对督导的学历、教学经历、专业化水平、管理水平和学科水平等有非常高的要求。教育督导被视为教育事业强有力的监控体系,对督导人员选择非常严格,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拔,除了要具有较高的学历、资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外,还要具有管理经验,是名副其实的教育专家。同时英国根据学校性质的不同,对督导采取不同的能力训练,非常注重督导队伍的结构建设。 4、注重督导法制化建设 英国非常注重督导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其教育督导制度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数次大的变革,每次变革都有立法依据。比较著名的如:1839年根据教育法案设立的皇家督学团等。这些法规在保证教育督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为英国教育督导树立了很高的权威。教育法规的制定使得英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从而有序、有效运行,从根本上推动了整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教育督导的发展与困境 (一)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程 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后经日本传入中国,清政府于1905年设置“视学官”,主要监控中央和地方学制。新中国成立后,督导制度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五十年代后期,教育部设立视导司,主要工作是监管各项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教育方针的执行情况;第二阶段为1977年到1985年,教育部设置视导室并恢复教育督导制度,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巡视、检查、指导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第三阶段为1986年至1991年,即从教育督导司成立到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暂行条例》,此阶段主要是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执法监管,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第四阶段为1992年到2012年,即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两基”目标到全国“两基”任务的基本完成,这一阶段是中国教育快速发展期,尤其是高校从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第五阶段为2012年10月1日至今,《教育督导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完全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分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27条款,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的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方法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督导机构是独立行政的政府机构,规定了督导地位和督导范围,规范了教育督导的实施方法,强化了监督问责,对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教育督导制度面临的困境 三、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当前国内学校督导工作所面临的困境,英国的督导经验使我们获得了以下几点启示。 1、明确督导职责,加强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树立其权威性 教育比较发达的英国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赋予教育督导很高的权威,同时很重视督导的督导结果―――不仅向学校公示,更向社会公示,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教育标准局每年要撰写年度督导报告提交议会讨论,该报告也是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而,教育督导被认为是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强大推动力量。我们目前的教育督导尚未形成这样的权威性,一些地方对《教育督导条例》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强,致使教育督导成了一种摆设,督导工作流于表面现象与形式,没有真正解决好由谁来督导、如何督导、督导什么等问题,造成督导工作没有具体实质性的效能。因此,政府必须监督《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落实,重视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强化督导职责,保证督导的权威性,不能法规一出完事大吉。
2、常规督导与专题督导工作相结合,深化督导工作层次,提高督导的时效性 3、加紧设立独立督导机构,提高教育督导的执行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高校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设立独立于学校的隶属于人民政府的督导机构;督导人员的配备应做到年龄、职称、学历等方面相对合理,要高起点、高水准、专业化;要实行开放、民主的教育督导,可聘请社会人员充实督导队伍;督导工作要做到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意见反馈与督促落实相结合,努力提高教育督导的执行力。
参考文献: [1] [6]郭振有,高玉琛等.考察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与建议[J].北京教育,1998(7-8):40-43. [2] 李世恺.英国教育督导制度之考察[J].学校管理,2001(3):86-90. [3] [7][9]钱国英.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浙江万里学院报,2013,26(7):103-106. [4] 赖水随.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基础教育参考,2008(7):1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