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益的迫切性
一、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现状
(一)流动人口的涵义
流动人口以“流动”为大部分的生活内容之一,是城市里的异质人群。流动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指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一个城市流向另一个城市等,总之,从经济较落后地流向经济较发达地。有时被人们称为“候鸟式”或“钟摆式”的流动,其原因,它主要受流入地的劳动力需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各种政策和措施等影响,并且还受流动者自身文化素养和劳动技能等限制;以农民工为例,由于“民工潮”是我国的一种新现象,国家还没有完全规划和管理其发展,并且大多数农民朋友是自发的简单劳动力输出,根本谈不上有何能以谋生的劳动技能;尽管说,他们大多数一旦在城市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也非常愿意在其城市长期居住下来,但在人们的观念里,他们是“城市里的异质人群,流动乃是以农民身份在城市的制度空隙中寻找狭窄生活空间的必然选择。”
(二)流动人口的社会境况
“边缘化”是流动人口典型的社会处境。而何谓城市“边缘化”,指“无论他们在城镇从事什么职业,也无论他们在城镇生活多久,始终属于‘边缘人口’,基本上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再生产、入学、购房、就业等许多问题上受到诸多人为的限制,他们是城市里被忽略的被歧视的弱势群体。”。那么他们为什么会处于城市边缘化呢?
流动农民工在流入地属于文化素质偏低阶层和收入较低阶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占23.5%。说明流动农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虽近几年有所提高,但基本上保持高中或高中以下的文化水平;因此,大部分农民工在流入地,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只能从事体力型的简单操作的工种或小商小贩的个体经营。如建筑打杂工、废品回收者、保洁员、餐饮服务员等,所以他们的经济收入也很不乐观,甚至有些人们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如“正在城镇务工和返乡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
流动农民工在流入地面临文化不适应和文化冲突,对城市文化的行为适应和心理调适过程的不适应和冲突。由于农民朋友和城市居民在长期的物质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社会身份、福利待遇、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区差别,所以他们实际上是一个和城市文明和社会不断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心理上的危机,感到迷茫、无所适从,并且有可能产生反社会情趣的失范行为和违法犯罪等。
流动人口是城市里的弱势群体,只有通过自我牺牲,才能换取生存和发展。据“弱势群体,应该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解决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对于刚来到陌生环境的农民工,缺乏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等,显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而在这一现实面前,流动农民工只有通过牺牲某些权利为代价,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其中,就包括流动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权益的保障问题。
二、在流入地,流动人口子女的基础教育状况很不理想
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监护人流动到城市,其中大部分由于流动的生活方式而未能正常及时接受基础教育,使得很多学龄儿童少年有过辍学,甚至有失学的经历,并且大多数学龄儿童少年没有享受到真正的教育公平。
(一)主要是流动的生活方式使学龄儿童少年普遍都有过辍学经历
1.由于流动农民工生活问题的迫切性,被迫搁置教育问题。当并没有携带较多财富和拥有生存技能优势的农民工刚来到城市时,面对城市的高额生活费、相对城市市民没有就业优势、城市住房紧张和无法承受租赁费用等,首先需要迫切解决的是生活问题、居住问题、工作问题,然后才有能力考虑和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这必然导致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被迫搁置。
2.农民工对流入地的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政策不能完全及时了解。于没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社会经验的农民工来说,及时对一个陌生环境的熟悉和了解它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以及寻找出适合的子女就读学校是比较困难,因此,很多这样的流动农民工子女被耽误或错过正常的入学时间,所以流动农民工被迫让子女到条件较差的私人学校等入学,甚至面临失学或辍学。
3.城市学校的高额学费使流动农民工家庭无法承担,使流动农民工子女也不能正常及时入学。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高额学费主要由城市学校对非户籍生增收的高额借读费、代培费等组成,且城市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一般比农村较高;又农民工刚到一个陌生环境,基本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所以流动农民工被迫让子女到条件较差的私人学校等入学,甚至面临辍学或失学的危险。
(二)不能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质量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城市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经济发达的省份或城市,由于大批的流动人口流入,使得愿意接纳流动儿童少年的公立学校学生接纳容量不够,所以在当地兴建了许多私人学校,其包括民办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并且成为接纳流动儿童少年的最主要方式。它们的教学水平良莠不齐,不能形成保障流动人口教育质量的教育体系。
1、办学条件优越的公立学校。它具有完备的教学实施、较高的教学质量和规范的管理,是流动农民工子女理想的入学选择,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割裂城乡的二元结构,导致城里人和乡下人民具有两种不同的身份,农民基本上享受不了城市人的社会福利等,如义务教育的享受等,所以大多的的流动政府和公立学校没有将非户籍的流动儿童少年视为当地的教育对象,并且不认为是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其表现为一些公立学校拒绝或限制接纳流动儿童少年,和收取高额借读费或代培费等,这对于处于城市边缘地位的打工族的农民工来说,只能望而却步;
2、私人办学中的不属贵族以外的学校,其教学质量和教学设施等没有保障。民办学校和未经政府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其一般办学者本身文化素质不高,且只为经济利益而办学;虽然它收费低廉、办学方式灵活,但大多是低投入地经营办学,其很多校舍设立在租来的民房里,或是临时搭建的窝棚或仓库、厂房里,其教室、课桌、黑板等教学设施因陋就简、就地取材,其缺乏必要的教学器材和安全防范、没有操场,甚至没有厕所,且流动儿童少年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而被很多人戏称为“简易学校或窝棚学校”。
综上所述,城市公立学校和私人学校之间的教学水平良莠不齐,没有形成能够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教育的教育体系,尽管流动儿童少年入学的选择方式很多,但城市公立学校的户籍门槛把大多数农民工子女挡在了门外,私人办学中的贵族学校的高额学费使得农民工家庭望而却步;除此,部分民办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它们办学条件简陋、教学水平落后等都不能完成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要求,致使它们不能与城市儿童一样享受到合理有序的教育体系的教育保障,尤其是基础教育体系。
(三)大部分流动农民工子女并未享受到真正的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里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通过教育权利平等以及建立教育权利平等基础上的教育机会均等;1986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这为流动儿童少年获得教育权利平等奠定了法制基础,而“教育机会均等是人为途径来改变教育领域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实现教育公平并进而实现社会公平的行动方式”;但流动儿童少年在教育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
1、义务教育也是社会福利之一,但由于户籍限制和城乡壁垒使流动儿童少年无法和城市儿童一样享受到这种福利。它的根源所在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问题,“它人为地造成城乡割裂、扩大城乡差距,是许多问题无法在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得到统一的解决,并进一步演化为两种身份(农民、城市居民)的等级差异,扩大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因此,在农民面前竖立起了高高的城市壁垒,不仅强化了城市人的优越感和农民的自卑感,甚至时有城市人蔑视农民,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也越来越多地束缚了社会资源的统筹优化和高效配置。”流动儿童少年随父母流入到城市,他们同城市儿童少年相比,农村户籍的身份标签也使他们脱离不了“乡下人”的身份;所以不少流入地政府没有将流动儿童少年与城市儿童一样平等地视为当地的教育对象,即没有教育机会均等地对待流动人口子女,要么拒绝或是限制接纳,要么收取高额的借读费、代培费等,这对经济拮据的农民工家庭来说如巨大磐石,因此,很多流动农民工子女面临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虽说近几年有所改变,但也未能根本扭转局面,所以流动人口子女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的教育机会均等,如时有辍学、失学等。
2、流入地政府和学校对流动儿童少年基础教育要求的忽略。
(1)流动儿童少年与户籍在校生在家庭、生活方式、学习基础、语言、行为习惯、心理特征等有较大差异,所以大部分流动在校生很难适应城市学校生活。如他们的学习基础较差使学习进度无法跟上本班里的其他学生,很可能影响整个班集体的评奖、评优、学习竞赛等,如果老师不能及时给予特殊关注和进行特备辅导的话,他们很容易产生厌学情趣乃至辍学等,但在一般情况下,老师和学校很少开展针对流动儿童的学习和心理问题的特殊辅导;
(2)城市的公立学校学生课外活动比较丰富,有许多额外费用需要指出,如校服费、郊游费(春游、冬游)、辅导费(课后英语班、作文班)、班费、营养费等,虽说一些学校考虑到了流动儿童少年家长的经济状况、其允许他们不缴费或者可以不参加这些活动,但这种做法容易扩大流动在校生和户籍生之间的差异,甚至增加了流动在校生的心理压力,感到受歧视、不平等。
近几年来,虽有一些流入地教育部门逐渐改变了排斥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做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将流动儿童少年接纳到本地基础教育行列,但城市学校并没有对流动儿童少年基础教育要求的全面认识,并没有因教育对象的变化而教育创新,为流动儿童少年制定特殊的教育方案;这都是对流动儿童少年教育要求的忽略,也是没有教育机会均等地对待流动儿童少年。
三、如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益的问题
要切实做好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权利,尤其是解决好流动农民工子女的基础教育问题,关键是要促进城乡之间教育公平的发展,消除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割裂城乡之间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使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同等身份下享受国家发展资源等保障权利,使流动人口子女真正享受到在教育权利平等基础上的教育机会均等,使流动儿童少年和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共同享受和利用教育发展资源,使其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整体文化素质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及国际竞争了;这一实现的主要措施是:
(一)改变观念,正视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和贡献
尤其是流动农民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有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主要为城市建设带来了大量廉价劳动力,虽说他们给城市带来了一定的交通问题、环境问题、治安问题和住房问题等负面影响;但他们是以处在城市边缘地位的流动人口身份出现,他们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从事的体力型的基础工种,如建筑杂工、环保人员等,长此以往,这些流动人口迅速挑起了城市里的基础产业建设的重担,从而为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极大贡献,并且继续为城市今后发展创造着财富和资源;因此,流动人口用对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做出的极大贡献而奠定了他们的至关重要的社会地位。这应该得到城市和国家的正视,从而有利于加进对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权利保障建设,也有利于他们的子女在城市享受到教育公平等。
(二)制度整合,维护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益的制度保障。
流动人口子女的基础教育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公立学校是否接受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制度、教育制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只有综合兼施的治本方法才能加以解决;
1、户籍制度改革和各种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是形成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根源,因此,要解除户籍制度和改革相关配套制度,以公民对城市的贡献来合理分配城市的各种社会资源,更好地实现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公平和良性竞争,创造一个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自由、宽松的社会流动环境和市场调控机制,激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共同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最终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这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和享受到一样的保障服务体系。因此,在这样的改革下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也随之而解,尤其是流动农民工子女的基础教育问题。
2、法制建设,“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现代教育是法制化的教育,现代教育条件下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平等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建立在现代法制的基础上,如果脱离法制而谈流动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在现代的社会条件和教育条件下只能流于空谈;由于流动人口是最几年我国出现的新现象,对于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也是新问题,除了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之外,我国还没有更多更新的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在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履行着的职责和对不履行的惩罚制度和手段上不是很全面,因此,为了尽快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特别是流动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的保障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尽快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益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监督和奖惩制度,督促政府教育部门、社会、学校认真履行流动儿童少年教育的义务。
3、教育改革,构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有效模式
针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权益问题,以户籍改革为根本点,以改变以常住户口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传统做法,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基础教育的服务对象之一,基本上形成以公立学校吸收为主,私人学校为辅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办学模式为基本点;同时,城市学校应针对流动儿童少年教育的特殊性而进行教育创新;其措施为:
(1)改革公立学校办学模式。公立学校有较好的教学质量和规范的管理体制,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入学的最佳途径,尽管它向流动儿童少年敞开大门,但并不意味着入学障碍的消失,因此,公立学校的办学模式和管理制度需要针对新学生的到来而进行相应改革。首先,保证实现流动儿童少年和城市户籍生享受完全的的入学条件,以实现入学机会均等,如取消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时的代培费和借读费等;其次,鉴于流动儿童少年和户籍生的学习基础、学习习惯、心理特点等方面有极大差异,教师和学校应该在教育方法上既要照顾到他们的特殊要求,如老师和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的学习和心理上的特殊辅导,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又要在教育期望、学习奖励、学校课余活动等方面和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2)规范、管理私人学校。有些城市的流动儿童少年数量非常庞大,除了原有的公立学校接纳流动儿童少年以外,民办私人学校也是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主要方式,但“平民化”的民办学校和未经审判的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安全等无法保证,因此,为了提高私人学校的办学水平,也是为了保障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公平,政府和社会需要对民办私人学校进行规范和管理;首先,提高私人学校办学者的文化素质标准,鼓励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本科以上文化水平的社会人士举办私人学校;如果对于已存在的民办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者达不到个人素质标准,政府给坚决取缔或以政府主导变根学校法人所有权。其次,通过学校举办者的投资和政府的助资相结合,这主要解决私人办学的资金缺乏和学校经营低投入的问题,如政府对私人办学者提供财政支持、放宽银行贷款等;使私人学校的流动教育儿童少年也能享受到宽敞明亮的教室等现代化的教学实施、优质的教学质量和人身安全有保障的学校教育。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著:基础教育新视点,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
【3】张倩:关于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问题的思考: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05期。